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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金布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台灣金布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   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第三人徐榮淵於債務人處任職之薪資單、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勞保、健保投保查詢明細等相關債權釋   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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