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台灣金布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
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台灣金布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
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
第三人徐榮淵於債務人處任職之薪資單、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勞保、健保投保查詢明細等相關債權釋
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