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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金布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金布丹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 人請求移轉第三人徐榮淵於債務人處任職之薪資新臺幣69,6 96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本院103 年度司執 字第27283 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本院105 年度司 執字第50472 號移轉薪資執行命令及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 表,未據聲請人提出第三人徐榮淵於於債務人處任職之薪資 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勞保、健保投保查詢明 細等相關釋明文件,尚無從推知第三人徐榮淵於債務人處任 職期間之起迄,及實領薪資額究係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 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 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詎聲請人 僅具狀陳報第三人徐榮淵即為債務人台灣金布丹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之負責人,且該公司狀態仍為營業中,故債務人應有 薪資債權及勞務報酬可供執行,又前因聲請人經強制執行第 三人徐榮淵之薪資債權,債務人並無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 且已核發移轉薪資命令在案,經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均置之 不理等語,並提出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0472 號移轉薪資 執行命令、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暨變更登記表及中華郵政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為憑;然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提出新證據以 資釋明請求權依據,亦即聲請人仍未提出第三人徐榮淵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於債務人處任職之薪資單或 勞保、健保投保查詢明細等相關釋明文件,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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