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台灣金布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
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金布丹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
人請求移轉
第三人徐榮淵於債務人處任職之薪資新臺幣69,6
96元及利息。
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本院103 年度司執
字第27283 號
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本院105 年度司
執字第50472 號移轉薪資
執行命令及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
表,未據聲請人提出第三人徐榮淵於於債務人處任職之薪資
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勞保、健保投保查詢明
細等相關釋明文件,尚無從推知第三人徐榮淵於債務人處任
職
期間之起
迄,及實領薪資額究係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
難
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
人釋明
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
詎聲請人
僅具狀陳報第三人徐榮淵即為債務人台灣金布丹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之負責人,且該公司狀態仍為營業中,故債務人應有
薪資債權及勞務
報酬可供執行,又前因聲請人經
強制執行第
三人徐榮淵之薪資債權,債務人並無於法定期間提出
異議,
且已核發移轉薪資命令在案,經聲請人寄發
存證信函均置之
不理等語,並提出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0472 號移轉薪資
執行命令、公司登記公示資料
暨變更登記表及中華郵政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為憑;然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提出新證據以
資釋明
請求權依據,亦即聲請人仍未提出第三人徐榮淵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於債務人處任職之薪資單或
勞保、健保投保查詢明細等相關釋明文件,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