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百顓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勝雄
上列
聲請人與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
聲請狀增列
債權人、
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
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