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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78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80號 債 權 人 百顓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邦全 代 理 人 蘇勝雄 債 務 人 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一四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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