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志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六福新饌食品行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民法第681 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
合
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是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
之債務,為各合夥人連帶責任之發生要件,
債權人請求命合
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清償,自應就此項要件之存在,負主
張並舉證之責任。亦即在未證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
之前,債權人對於各合夥人連帶清償之
請求權,尚未發生。
故請釋明
本件對債務人涂喬瑋、顏俊民、劉盈志之請求權依
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經核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
(下同)240,047 元,
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銷貨單及
六福新饌食品行償還債務狀況表,核該償還債務狀況表之尚
欠金額為240,037 元,與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金額不符,請
釋明之,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若係誤繕,請更正
之)
三、請提出林宏璋、涂喬瑋、顏俊民、劉盈志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