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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六福新饌食品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法第681 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   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是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   之債務,為各合夥人連帶責任之發生要件,債權人請求命合   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清償,自應就此項要件之存在,負主   張並舉證之責任。亦即在未證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   之前,債權人對於各合夥人連帶清償之請求權,尚未發生。   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涂喬瑋、顏俊民、劉盈志之請求權依   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   (下同)240,047 元,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銷貨單及   六福新饌食品行償還債務狀況表,核該償還債務狀況表之尚   欠金額為240,037 元,與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金額不符,請   釋明之,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若係誤繕,請更正   之) 三、請提出林宏璋、涂喬瑋、顏俊民、劉盈志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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