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志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六福新饌食品行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六福新饌食品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以資確認其組織型態究係為合夥或
獨資;若六福新饌食品行係為合夥組織型態,應更正債務人
名稱為「六福新饌食品行、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
全部
合夥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就本院105 年度潮司簡調字第341 號調解筆錄聲請
強
制執行,經執行無效果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更正
本件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六福新饌食品行應向
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240,037 元,及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六福新饌食
品行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由債務人(即全部
合夥人)○○○、○○○負連帶清償之責。」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