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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六福新饌食品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六福新饌食品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以資確認其組織型態究係為合夥或   獨資;若六福新饌食品行係為合夥組織型態,應更正債務人   名稱為「六福新饌食品行、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   全部合夥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就本院105 年度潮司簡調字第341 號調解筆錄聲請強   制執行,經執行無效果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更正本件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六福新饌食品行應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240,037 元,及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六福新饌食   品行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由債務人(即全部   合夥人)○○○、○○○負連帶清償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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