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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90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 債 權 人 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杰 債 務 人 六福新饌食品行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宏璋 債 務 人 涂喬瑋       顏俊民       劉盈志 一、債務人六福新饌食品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參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六福新饌食品行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   由債務人林宏璋、涂喬瑋、顏俊民、劉盈志負連帶清償之責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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