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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東誼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東誼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欠款新臺幣45,3 60元,然依聲請人所陳報之請求金額計算方式,本件係向債 務人請求違約未支付該契約終止日前數月之保全服務費用, 與其違約未支付自民國106 年9 月1 日起至107 年8 月31日 止之費用共計新臺幣45,360元,並主張兩造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終止系爭契約等情,然依聲請人所提資料僅能得知其 主張債務人給付違約未支付自民國106 年9 月1 日起至107 年8 月31日止之費用,該部分因契約已終止而無請求權, 且亦無從查知該契約終止日前數月未繳納之保全服務費用為 何,故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尚未達釋明之程度,因此, 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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