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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騏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付款人欄。(應記載彰化銀行恆春   分行)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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