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潘懿婕
代 理 人 賴俊佑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黃家洋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
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
之行為。(二)不得購買
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
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
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合併,並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
存續公
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
本件更生程序
由存續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續行,
合先敘明。
二、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
保證人
、提供
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11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50
0 元,總清償金額540,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
優先債權總額
之10.96%。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
第106 司執消債更32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債權人
可決。
四、
經查:
㈠債務人陳稱其現任職於達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門市服
務人員,每月薪資約為30,300元
等情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白,
且依卷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所示
,債務人於103 、104 、105 年間申報所得分別為348,856
元、389,080 元、378,727 元,經核算後其平均每月亦約31
,018元,與債務人所陳每月可領取之薪資數額大致相符,且
查詢債務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確實為達仲科技有限公司,投
保薪資為30,300元等情,亦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
表附卷
可稽,應屬
無訛,
爰以31,018元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
㈡債務人之母李○玉(00年00月生),年約61歲,103 年至10
5 年間均無所得資料,名下無不動產,每月領有國民年金3,
628 元,有領取補助款存摺影本、
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
可
佐,
堪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而其母之
扶養義務人僅債
務人一人(債務人之胞弟已死亡),則以107 年行政院衛生
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計算,扣除
其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後,債務人應分擔之
扶養費為8,760
元【計算式:00000 -0000=8760】,
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
實際上僅支出4,300 元,爰以每月4,300 元列計為債務人應
分擔其母李○玉之扶養費用。
㈣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當有租屋居住之必要,現由其母李○
玉具名承租屏東縣○○市○○路○○○ 號11樓房屋供全家居住
使用,房租每月7,500 元,亦有房屋
租賃契約書1 份可稽。
,因債務人之母如
前揭所述尚需債務人扶養,應無餘力負擔
租金,從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分擔之租金數額約為7,50
0 元,
上開數額未逾一般家庭在外租屋之行情,
堪認合理妥
適。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
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1,448元
,連同上開租金7,500 元,總計18,948元。核其款項均屬債
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雖高
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標準12,388元,惟其陳報之數額尚包含租金在內,堪認
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五、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第1 項設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12,482元
業據債務人同意將上開保單價值之數額平均納入更生方案每
期清償金額,從而每期清償金額可提高為7,500 元。
參照上
開規定,以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共2,245,778 元【計算式:12482 +(31018 ×
72)=00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
應負擔之母親扶養費1,673,856 元【計算式:(18948 +43
00)×72=0000000 】,所剩571,922 元【計算式:000000
0 -0000000 =571922】,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514,730 元
【計算式:571922×9/10=514730,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
】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
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540,000 元,已高出25,270元,
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六、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
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
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7,5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
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0.96 % │
│5.債務總金額:4,925,275元。 │
│6.清償總金額:540,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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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310,241│ 472│ 33,984│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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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144,270│ 220│ 15,840│
│ │有限公司 │ │ │ │
├──┼────────┼──────┼─────┼──────┤
│ 3 │甲○(台灣)商業│ 506,589│ 772│ 55,584│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328,850│ 501│ 36,072│
│ │有限公司 │ │ │ │
├──┼────────┼──────┼─────┼──────┤
│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502,276│ 765│ 55,080│
│ │有限公司(原債權│ │ │ │
│ │人大眾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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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1,270,548│ 1,935│ 139,320│
│ │公司 │ │ │ │
├──┼────────┼──────┼─────┼──────┤
│ 7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496,205│ 755│ 54,36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72,845│ 111│ 7,99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687,095│ 1,046│ 75,31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606,356│ 923│ 66,45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4,925,275│ 7,500│ 540,00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