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陳雅雄
相 對 人 龍翔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凱翔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龍翔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
債務
人蔡凱翔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共同簽發
本票一紙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15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 年4 月23日,
且有利息及
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
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
,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本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
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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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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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里港鄉 │過江│ │141-2 │ │0 │0 │81.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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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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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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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23 │過江路41之85號○里○鄉○○段14│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8.75、二層54.95、│陽台12.26 │全部│ │
│ │ │ │1-2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48.38、騎樓16.20,│、平台6.75│ │ │
│ │ │ │ │ │總面積158.2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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