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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陳雅雄 相 對 人 龍翔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龍翔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 人蔡凱翔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15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 年4 月23日, 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 ,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里港鄉 │過江│ │141-2 │ │0 │0 │81.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 │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423 │過江路41之85號○里○鄉○○段14│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8.75、二層54.95、│陽台12.26 │全部│ │ │ │ │ │1-2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48.38、騎樓16.20,│、平台6.75│ │ │ │ │ │ │ │ │總面積158.2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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