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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龍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宥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國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更正本件本票(票據號碼:CH050832)之利息起算日。(   不得早於提示日106年1月5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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