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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聯旺金屬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傅金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聲請人   繳納裁判費500 元,故應補繳1,500 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傅金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三、請提出聯旺金屬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   機關設立登記之相關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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