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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養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和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鄭水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養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向主管機關   設立登記之相關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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