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亞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文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昇和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本件聲請狀上
所載之聲請人為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為亞全實業有限公司及石文權,與本票之記載不符,
應係聲請狀內容填載錯誤,請更正之,並應於具狀人處蓋印
公司章及
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人亞全實業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尚海塑鋼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
四、請提出相對人吳昇和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