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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亞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文權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昇和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為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為亞全實業有限公司及石文權,與本票之記載不符,   應係聲請狀內容填載錯誤,請更正之,並應於具狀人處蓋印   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人亞全實業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尚海塑鋼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 四、請提出相對人吳昇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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