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馨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09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