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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榮昇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源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歸曉惠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追 加部分之訴: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之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   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4,930 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嗣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328,58   0 元,追加請求金額73,650元,依上揭規定,原告就超過部   分,應補繳裁判費693 元。【計算式:14,167(應徵)-13   ,474元(已繳)=693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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