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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歸曉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榮昇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 月26日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 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昇禮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6日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328,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   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規定,提起上   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且上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   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   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   本)各1 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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