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
法定
代理人 歸曉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榮昇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
月26日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
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昇禮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6日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328,58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1
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規定,提起上
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且上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
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
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
正本及影本(或
繕
本)各1 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