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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秉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雍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景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3,1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