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東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坤 被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7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