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東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振坤
被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海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7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憑。
詎原告
逾期
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