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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楓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榮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帝納渡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玉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 院106 年度建字第3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 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外,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3 號一審判決提出上   訴,未具繳納裁判費,且僅略稱不服前開判決,未依上開   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其程式自有欠缺。依法命   上訴人收受本裁定後於前開期限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並依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另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   部分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0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如有其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