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 訴訟代理人 洪品聰 被 上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建集       簡福忠 被 上訴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曾富麟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蘇鈞堅 被 上訴 人 鴻茂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郭茂良 被 上訴 人 翊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昌 追 加被 告 南一辦公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慧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 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