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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鍾勇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來法、高來福、武佳拱、潘佳茂、蘇慶裕   、高順國、葉錦芒、潘劉玉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   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㈡、另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上之建物登記謄本或稅籍資料 。 ㈢、提出對系爭土地抵押權人即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土地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告知訴訟狀、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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