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榮昇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國源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歸曉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4,93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
分之1 ),應徵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
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