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黃家俊
被 告 新世紀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佳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
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