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黃家俊 被   告 新世紀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佳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