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黃怡綸
訴訟
代理人 矯恆毅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旭海建設有限公司、胡東海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780,000 元(即
系爭房地買賣價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