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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宇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娟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侑工程有限公   司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   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6,046 元,應繳裁判費   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   ,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之格式,提出起訴狀暨   繕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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