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凱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猷凱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11,6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