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凱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猷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11,6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另有關原告起訴狀所列當事人欄位之記載,經原告以106 年   6 月21日聲請狀及本院依職權查知原告公司名稱應為「凱力   興業有限公司」(原告於起訴狀內誤載為凱力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依職權更正,如兩造仍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有意   見,請具狀陳報,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