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凱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猷凱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11,6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另有關原告
起訴狀所列
當事人欄位之記載,經原告以106 年
6 月21日
聲請狀及本院
依職權查知原告公司名稱應為「凱力
興業有限公司」(原告於起訴狀內誤載為凱力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
爰依職權更正,如
兩造仍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有意
見,請具狀陳報,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