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達方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即
清 算 人 元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大偉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宜民等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未據原告
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
0 萬元(400 萬元+250萬元=650 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