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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達方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 算 人 元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大偉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宜民等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未據原告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 0 萬元(400 萬元+250萬元=650 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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