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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瑛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陳盈初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   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   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裁判費8,7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命原   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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