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
代理人 洪吉山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玉米三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51 萬3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
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5,
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