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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米三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51 萬3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 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5, 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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