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舜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惠澤
被 告 李正宗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80,71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