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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舜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惠澤 被   告 李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80,71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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