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恆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錦城
被 告 宇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土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宇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0,7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宇程營造有
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