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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恆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城 被   告 宇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土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宇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0,7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宇程營造有   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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