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安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麗嫚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仁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向本院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促其履行,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208,26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779元,扣
除前繳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2,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