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安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嫚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仁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208,2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扣 除前繳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2,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