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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中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仁煦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茲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 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2 萬63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2 萬6,047 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5,547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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