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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0號 原   告 捷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 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萬4,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 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8,15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7,65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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