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藻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 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 ,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4,320 元,應繳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 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 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