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羅秀旭
被 告 禪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逸民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28
日106 年度訴字第13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
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應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
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