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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羅秀旭 被   告 禪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逸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28 日106 年度訴字第13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 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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