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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安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莊智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藻安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2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7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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