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安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
代理人 莊智涵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藻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該項
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
可
憑。
詎上訴人
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