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學智
訴訟代理人 梁超迪
律師
被 告 騰翔育樂有限公司
即
反訴原告
被 告 威翔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
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