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福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威豪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
被 告 紀文懿
王玉雪
一、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提起訴訟
業
據繳納
裁判費50,000元,查
本件訴訟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7,262,196元【計算式:2,300 元549.07
平方公尺+2,300 元386.29平方公尺+2,300 元636.16
平方公尺+15,900元2108.21 平方公尺+15,900元2214
.98 平方公尺+15,900元279.81平方公尺=77,262,19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976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
之裁判費50,000元,尚應補繳641,9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反訴。
二、請提出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1114、1130、1131、1224、
1226及1227地號等6 筆土地之第一類土地謄本(所有權人欄
勿隱匿)。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