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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福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威豪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紀文懿       王玉雪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業   據繳納裁判費50,000元,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7,262,196元【計算式:2,300 元549.07   平方公尺+2,300 元386.29平方公尺+2,300 元636.16   平方公尺+15,900元2108.21 平方公尺+15,900元2214   .98 平方公尺+15,900元279.81平方公尺=77,262,19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976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   之裁判費50,000元,尚應補繳641,9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二、請提出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1114、1130、1131、1224、   1226及1227地號等6 筆土地之第一類土地謄本(所有權人欄   勿隱匿)。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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