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養豬協會
法定
代理人 郭新發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昱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