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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台灣金布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榮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鳳櫻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8 9,200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7,9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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