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台灣金布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徐榮淵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鳳櫻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8
9,200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7,9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