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石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凱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猷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
28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61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
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
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911,67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在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規定,提起上
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且上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
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
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並依被上訴人人
數提出
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