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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凱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猷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 28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61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 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   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911,6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在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規定,提起上   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且上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   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   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並依被上訴人人   數提出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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