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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壽峰      林恆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匯液化煤氣分裝股份有限公司等倆公司間請 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繳裁判費97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起算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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