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壽峰
林恆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匯液化煤氣分裝股份有限公司等倆公司間請
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繳
裁判費97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起算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