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
代理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被 告 連盈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洪濬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
辯論終結。
惟查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
所稱必要
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