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宗揚
被
上訴 人 樺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民
被 上訴 人 大洋漁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7 年8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 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