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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上訴 人 樺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民 被 上訴 人 大洋漁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7 年8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 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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