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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大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宜民       張宜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